日志分类:生活记录

09年目标完成情况总结及10年新目标

2010-03-12,星期五 | 分类:生活记录 | 标签: | 784 views

两会纷纷总结,我也跟风,做个个人总结。

09年目标:

1:锻炼身体
2:练K歌
3:练台球

09年目标完成情况总结:

1:坚持跑步大半年,练摔跤3个月。身体素质明显提升,09年感冒次数为零。打分:80分
2:K歌,学了大约60首歌,以及一些气息锻炼。现在唱的不能说好,但能拿的出手了。 打分:60分。
3:练台球,超越了一名目标球手,和另外一名目标球手能达到同一档次(虽然还打不过)。打分:50分。

10年目标制定:

1:继续锻炼身体。
2:眼睛近视度数减轻100度,甩掉眼镜。
3:打兔子10只以上。(含家兔和野兔)。

欢迎大家监督。

我喜欢的老婆类型

2010-01-31,星期日 | 分类:生活记录 | 标签: | 1,241 views

近日参加好友婚礼,突然很是眼馋,感觉结婚真是一件有意思的事情,我也想结婚了.

争奈自03年起至今,已7年未谈恋爱,这方面极其手生.因此十八在此向各位博友呼吁,如有以下单身女孩,请帮我介绍:

1:个儿不低,160-165之间最佳.

2:身体胖,110斤左右(最低100斤)

3:家务好,能做的好饭菜.

4:长相中等. 不能太漂亮,太漂亮伤肾,五官端正, 不要塌鼻梁,脸长痘,暴牙,朝天鼻,斗鸡眼即可.

5:比我大2-3岁,我有轻度恋母情结,喜欢姐姐型的.(此条删去,不现实)

总之,我喜欢的老婆类型:

身高胸大屁股圆,
温柔贤惠能做饭.—-贤妻良母,家装实惠型! 全文阅读 »

卖得公司换酒钱

2009-12-05,星期六 | 分类:生活记录 | 标签: | 694 views

亦曾骄狂亦曾颠,未曾踪迹花酒间.
回首人间烟火事,技术误我两三年.

老牛破车泥泞行,终需云破向青天。
壮士挥手应断臂,卖得公司换酒钱。

有身无责一身轻,有时无事酣然眠。
天子呼爷不下马, 自称爷是酒中仙。

本命年

2009-09-03,星期四 | 分类:生活记录 | 标签: | 815 views

尽管穿上了鲜红的内裤,还是挡不住本命年的晦气.

今天,站在街头,突然一股强烈的悲凉涌上心头, 只能如此了吧也许.

想想年少轻狂,何曾想到过自己会有今天.
和我一块的哥们比我更惨,做生意亏钱,女朋友分手,卖光盘进了派出所.
今天,两人将一起露宿街头.

何向深山处?
年少不服虎.
转身石峥嵘,
不觅来时路.

六年前的目空一切,三年前的踌躇满志.
如今,还有多少?
十八还在哉,尚能饭否?

:所有关心我却被我有意或无意伤害过的亲人和朋友道歉. 我会还.

如果做,请用力

2009-04-25,星期六 | 分类:生活记录 | 标签: | 834 views

今天¹很是郁闷:
早晨7:20起床,7:40到公交站,看时间已晚,打的到海淀黄庄.
到公司拿了身份证后,坐地铁到劲松,再打的到欢乐谷.
找到正在等我的客户,前往顺义.

时间过的很紧,但本来不该如此匆忙:
本次外出起因是要去给客户做服务器维护,而恰好此客户的车号当天限行,因此只能在五环外等我,才出现了前面说的那一幕.
我心里面是有点不爽的,感觉这部分跑路是自己不应该承担的,并产生了轻微的抗拒心理.

正是这种心理,导致我前一天把身份证落在公司里,仔细想想,这其实不是”不小心”,应该是一种潜意识中的故意;同样是这种心理,明明7点整已经醒来时,却又迷糊到7:20才起床.

如果没落下身份证,可以从家直接坐地铁到劲松,时间上很轻松;如果7点时不再赖床,也不会迟到那10分钟.

再回头想想,自己的”不爽”除了给自己带来更多的行程和匆忙外,没起到任何好处,并没有使自己可以不去顺义,或者让客户必须到公司附近等我.

结论:如果某件事自己不情愿做,请果断的拒绝之.
如果是避免不了,必须要做的,请带着好心情,用力去做.
带着情绪做事,只会给自己带来更多的麻烦.

今天¹:2009 04 23

捡了个儿子 哈哈

2009-02-16,星期一 | 分类:生活记录 | 标签: | 732 views

刚才收到条短信-
“爸,妈,我与朋友同居被警察抓住.请速汇5000元保释金到我朋友蔡军法的建行卡上:(卡号
:XXX),先出来再说.”

我给”儿子”回信如下:
傻儿子,同居不违法,只接受道德上的议论.
请和警察叔叔讲道理,否则老爹去起诉他们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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顺便给大家普及一下,以后要是碰到开房被查的情况要理直气壮哦 :)

一、现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《刑法》而规定的几百个罪名中,没有“通奸罪”这一罪名
二、一般情况下,通奸不是犯罪,因为我国的《刑法》及相关的法律中没有对通奸作出定罪的规定。
三、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,通奸是一定犯罪行为。具体如下:
1、“破坏军婚罪”。即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、同居的,则构成了“破坏军婚罪”。
相关法条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59条:“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”。
2、“强奸罪”。即和未满14岁的幼女通奸的,以强奸论处。
相关法条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36条第二款:“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,以强奸论,从重处罚”
3、“重婚罪”。即自己已婚、或对方已婚、或双方均已婚,而自己和对方公开以夫妻的名义同居、通奸的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,此种行为算作是事实婚姻,以重婚论。
参照法条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58条:“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,,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”

因此,一般情况下的通奸/同居不是犯罪行为,仅接受道德的讨论,但是—–道德算个屁!